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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号:陕人社发〔2021〕5号 | 发布时间:2021-03-05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50元、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元、二类区18元、三类区17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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