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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人社规〔2020〕4号 发文号:宁人社规〔2020〕4号 | 发布时间:2020-09-0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0〕4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具体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已经按照《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1〕94号)规定享受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继续执行。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申领条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最长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

(二)发放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750元/月;

2.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450元/月。

(三)申领渠道。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在“我的南京”实名注册后,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办理网上申领,也可携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至户籍所在区(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至居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办理申领。

(四)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五)其他。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切实举措,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畅通渠道。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不得将办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前置条件。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活动,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政策特别是失业补助金政策的申领条件、申请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更加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四)防范风险。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强化事后核查,严防虚假参保、重复领取、冒领多领、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业补助金须全额退回并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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