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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 发文号:大连 | 发布时间:2019-12-11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报酬水平工作,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市积极落实《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 第177号令)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的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近期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自2019年1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20元/月调整为1810元/月(增加1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小时调整为18.3元/小时(增加2.3元/小时);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和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月调整为1710元/月(增加1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小时调整为17.3元/小时(增加2.3元/小时)。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5%。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让我市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有实质性提高,能够保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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